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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从事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须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从事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必须有3名以上专职职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职业注册税务师,2名以上计算机操作人员。配备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计算机基础操作考核合格,同时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岗位。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够建立健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设置、岗位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代开发票工作规范有序、保质保量的进行。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申请和《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代开票认定表》。同时附以下相关资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固定场地的证明。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市、县(直属单位)税务机关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具备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的中介机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中介机构代开票认定证书》。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

(一)采取弄虚手段取得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的;

(二)向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提供或者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三)与纳税人勾结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开具发票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必须严格审核其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后,如实填开货物运输发票,并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用章,对申请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代开。

中介机构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九条 中介机构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人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人库。

第十条 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为国家税务局,下同。)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货物运输收入台账以及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保管年限保存。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时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双人双岗操作的原则要求,增强制约防范机制。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为纳税人有关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擅自将纳税人有关开票数据及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开票业务,应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年度对取得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验和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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