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车辆购置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省国家税务局、省公安厅目前已设立数据传输专线,将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实时(每5分钟)传输。2017年5月1日后,各地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业务时,要严格对照电子信息进行审查,比对无误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比对信息不符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待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传输故障或者未收到信息暂时无法进行信息比对的,可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待传输故障排除或者收到相关信息后,再履行比对程序。
二、建立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机制。对公安部定期清分下发的比对不符或者未查到电子信息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地公安车管部门要及时传递至当地国税机关,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
三、严格核查结果处置。经核查发现伪造、变造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国税机关对其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牌证。国税机关对经核查确属已登记注册但尚未完税车辆,要依法依规追缴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限期内拒不缴纳的,国税机关填制《登记注册车辆未缴车辆购置税情况通报》(附件),通报至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立协作机制。各州、市国税局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通报待核查车辆处理、核查结果反馈以及对未完税车辆的追缴处罚、处理情况,共同开展数据分析、督导检查,组织宣传培训,规范业务流程,解决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中遇到的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是加强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作、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对异常数据的处理,各地要专人负责、加快推进,妥善处理矛盾问题,确保信息共享核查机制顺利运行。
附件:登记注册车辆未缴车辆购置税情况通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公安厅
2017年5月5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