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统征机构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吴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吴地税发〔2010〕97号)收悉。你局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对“用地单位受让的土地已经从耕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杜绝税款流失现象,对耕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再到土地出让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经批准对耕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再到土地出让过程中,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建设用地人为部门者(如市、县国土管理局或土地储备中心),有关部门应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建设用地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转让国有建设用地时,对实际用地人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用地人直接为用地申请人者,用地申请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际用地人。
此复。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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