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居民企业。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的同时,《临沧市国家税务局、临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临国税发[2008]92号)废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临沧市国家税务局、临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附件2: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临沧市国家税务局
临沧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