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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列举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驻滇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再单独报送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其生产经营成果按规定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申报。

二、上述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分别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171号)规定的办法及程序办理。

三、上述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待总局名单下发后,省局一并另行发文明确。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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