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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1.6%调整为3.5%。

二、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国税函[2005]767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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