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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4年起,各单位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的半年和全年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区地税局征管处(见附件的附表2)。各单位上报的个体工商户一经确定,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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