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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征税款的公告

为了方便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邮政公司协商决定,由各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确定当地邮政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代征税费。

从2017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确定的辖区内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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