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银川同安园小区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同安园小区业委会有关契税政策事宜的请示》(银地税发〔2008〕459号)收悉。经多次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治区农垦管理局、自治区房改办、银川市房改办等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核实,银川市经济开发区同安园小区大部分业主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银川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01]68号),为加快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拆迁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安园业主被拆迁房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产权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了契税的,或按规定免征契税(经自治区或银川市房改部门批准房改,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且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安园业主被拆迁房屋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在此次新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契税。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执行 ,首次购房证明由银川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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