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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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