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应下载并根据需要适量印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二、非居民企业核定利润率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和企业的实际,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三、以前的规定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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