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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



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云国税函[2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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