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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2017年9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特此公告。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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