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对县级电信
分公司税务管理维持现状。针对电信2005年1月1日实施本地网“集中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的实际,对市、县电信分公司的
税务稽查由市局稽查局负责。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