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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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