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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各地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即各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十名的纳税人,各地200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面占当地查帐征收纳税人5%以上。

二、评估指标。

(一)三个预警值

1、收入变动超过±20%。

2、费用变动超过±15%。

3、利润变动超过±10%。

(二)七个异常指标

1、工资及福利等变动异常。

2、业务招待费变动异常。

3、收入变动较大而无利润反映。

4、固定资产折旧变动异常。

5、投资收益变动异常。

6、无形资产摊销变动异常。

7、应收(应付)账款变动异常。

(三)评估六个环节

1、确定对象。

2、收集信息。

3、评估分析。

4、询问核实。

5、评估处理。

6、管理建议。

三、各地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凡是一个企业预警值超过1个、异常指标超过2个,应将该企业列为非正常户,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四、各地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中,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的好的经验和作法,促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各地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市局所得税科。

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472号)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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