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各地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即各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十名的纳税人,各地200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面占当地查帐征收纳税人5%以上。
二、评估指标。
(一)三个预警值
1、收入变动超过±20%。
2、费用变动超过±15%。
3、利润变动超过±10%。
(二)七个异常指标
1、工资及福利等变动异常。
2、业务招待费变动异常。
3、收入变动较大而无利润反映。
4、固定资产折旧变动异常。
5、投资收益变动异常。
6、无形资产摊销变动异常。
7、应收(应付)账款变动异常。
(三)评估六个环节
1、确定对象。
2、收集信息。
3、评估分析。
4、询问核实。
5、评估处理。
6、管理建议。
三、各地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凡是一个企业预警值超过1个、异常指标超过2个,应将该企业列为非正常户,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四、各地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中,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的好的经验和作法,促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各地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市局所得税科。
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472号)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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