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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3个月进行一次。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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