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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转发你们,并将其中第六条解释明确为"原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需将其划拨性质变为出让,对划拨转出让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由承受人缴纳契税".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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