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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蛟龙公司租用农村集体土地所建工业园区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羊区、双流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蛟龙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征管问题的请示》(双地税发〔2008〕53号)收悉。经市局研究,报经省局批准,批复如下:

一、关于蛟龙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按照《关于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税函〔1993〕108号)第三条规定,经市局研究,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收入按照不低于收取各项费用之和的26%确定,其具体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确定。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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