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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专业管理办公室: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30号)转发你们,并对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174号)作如下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项。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的第1、2、3款。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3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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