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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主管。

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四条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下称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迁移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 注销前税款清结算的办理程序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纳税人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范围,由国税机关先办理涉税事项清结算手续)。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登记岗负责受理纳税人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的申请,经查询纳税人正被稽查部门实施检查的,应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受理。

第八条 纳税人向登记岗提出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等有关证明文件(无此类证明文件的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登记岗在受理纳税人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申请时,应收缴发票、发票准购证、结存的税收票证,向纳税人出具《注销前涉税事项受理资料清单》,及时传递全部资料至税源管理岗。

第十条 税源管理岗收到纳税人注销清结算申请信息后,提请税务所成立2人以上检查组,对申请注销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期间不少于三年(经营期不满三年的除外)。检查中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检查组完成清算检查后,应撰写《纳税人清结算检查报告》,反映下列内容: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税种鉴定、法定税源、经营范围,检查期限等。

(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包括审核检查期间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三)审核检查情况。包括审核检查期间应缴各项税费的缴纳情况、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且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对纳税人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清算期间资产处置涉税情况、清算分配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四)审核检查意见。包括查补税费、滞纳金、罚款、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清理退税以及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组清结算检查完毕后应将信息及相关资料分别传递至发票缴销岗、税收票证管理岗、税款征收岗。

(一)发票缴销岗应结合纳税人申报和清结算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数量、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及未使用空白发票起止号码等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发票的核销和缴销;

(二)税收票证管理岗收缴需注销的扣缴义务人的结存税收票证;

(三)税款征收岗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和税源岗的清算信息,清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需要清缴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收取税款、罚款、滞纳金,解缴入库并注明清缴税款情况及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有欠税未缴清的,注明纳税人未纳税款、罚款的种类、所属时期和金额等项目并签字。没有欠税的,注明“无欠税”字样。

上述岗位分别在《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表》相应栏签署意见后,将资料返回税源岗。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岗将《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表》及相关资料报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缴销普通发票准购证,并将《纳税人清结算检查报告》、《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表》等清结算资料传递至征管科认定管理岗复核。

第十四条 认定管理岗对《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表》、《纳税人清结算检查报告》及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上报领导岗审批。经领导岗审批后,认定管理岗将注销信息传递至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登记岗,同时将《纳税人清结算检查报告》、《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表》等清结算资料传回税务所。

第十五条税源管理岗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注销前清结算结果,对同意注销的,向其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一次性告知填写方法及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超过30个工作日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纳税人逾期未结清应补缴税款的,系统自动退出注销程序。

第十七条 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办理程序纳入征管系统实行实时监控,全过程按权限设置实时查询,认定管理岗负责督办。

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登记岗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应由登记岗的国、地税双方都进行复核,并在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各自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 登记岗制作《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交纳税人。地址变更的,应同时向纳税人开具《迁移通知书》,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注销登记岗负责收回。

第二十一条 税务所档案管理岗负责将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按征管资料整理要求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的,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和检查造成国家税款较大损失的,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流程图(纸质)

2.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流程图(电子)

3.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申请书

4.注销前涉税事项受理资料清单

5.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表

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7.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清结算检查报告

8.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9.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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