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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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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的规定,我局结合全区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审理标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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