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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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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6年5月1日起,我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是: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有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税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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