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统一调整我市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按本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一)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文化体育业    1

(二)交通运输业     1.5

(三)建筑业    2

(四)个体行医者    3

(五)仓储业、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广告业、代理业等其他行业    1.8

三、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营业)额在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0。

四、本公告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出台新的政策,以新的政策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