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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乐山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文件规定,经上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批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即: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5年8月1日后的(含8月1日),契税税率按3%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8〕641号)规定:“对购买或销售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存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办税时间或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特此通告。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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