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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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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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