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三、《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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