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按照本公告发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详见《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三、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公告进行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四、本公告由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当前全市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说明内容
(一)本公告适用范围:一是适用于乐山市辖区内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四)款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二是适用于转让房屋,但不能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三是其他负有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含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个人)。
(二)本公告行业分类适用国民经济行业与分类代码(GB/4754—2011)。
(三)本公告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和乐市地税发[2006]154号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进行重申。
三、公告实施时间、有效期限和解释机关
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公告进行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本公告由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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