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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适用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达州市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成本利润率问题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成本利润率,全市统一为15%。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问题

  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全市统一为15%。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公告作出修改、废止、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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