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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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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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