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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发[1997]359号)、《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明确,公告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安企业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和按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其他个人,核定标准为: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投资额的1%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2%;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

  二、客运行业和出租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率执行《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交通运输业”的核定征收标准1.5%。

  三、本公告现予以发布,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自施行起不超过5年,《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地税发[2010]50号)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由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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