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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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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