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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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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通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十条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由各地按要求自行刻制使用。

二、《通知》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所需证件资料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1〕82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1〕117号)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2〕11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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