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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部分品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011年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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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对你们上报的内蒙古顺鑫宁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部分品牌白酒消费税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下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已核定的同品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按照本文执行。

附件:部分品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011年第二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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