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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机关内部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机关内部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吉林省地税系统机关内部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地税系统机关内部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管理,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网站的辅助办公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的服务对象是吉林省地税系统各级机关。

第三条 网站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地税工作、报道工作动态、展示地税风貌、丰富文化生活。

第四条 网站采取省级集中模式建设,市(州)局在省局网站上建立子站,县(市、区)局在市(州)局子站上设立网页。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内部网站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网站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审定本级网站建设规划(页面设计和栏目设置);

2、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3、采集和发布本级机关重要会议和活动信息,审核下级机关上报信息;

4、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栏目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5、对下级机关网站(或网页)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比和监管;

6、网站信息员队伍建设和考核;

7、对网站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迅速报告上级机关。

第七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信息中心(科)负责提供网站建设运行所需的软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等)和网络运行环境,确保网站相关硬件稳定运行。

第八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各处(科)室和直属单位应及时向网站提供本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业务信息和主管领导讲话信息,并按照要求参与重大专题宣传报道,及时更新本部门、单位负责的栏目信息。

第九条 实行网站管理员制度。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设网站专职管理员(一级管理员)一名,负责本级网站的全面管理,同时负责向上级网站报送信息。各处(科)室指定专人作为网站二级管理员,负责本处(科)室栏目信息的更新与维护,同时负责向本级网站报送信息。网站一级管理员变动应及时向上级机关办公室汇报,网站二级管理员变动应及时告知本级机关办公室。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并定期接受省局组织的网站工作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功能和形式

第十条 网站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全局概况(机构设置)、领导讲话、工作动态、统计数据(收入信息)、通知通报、友情链接等。网站的其他内容可根据发展需求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和完善。

第十一条 网站在建设上要遵循“清晰、合理、实用、美观”的原则,形式和内容要协调一致,要充分展示和维护政府机关网站的形象。

第十二条 网站设计在网站标识、设计风格、栏目设置、页面布局、网站导航五个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网站标识应包括中文名称、网站标志、宣传语三个要素。

(二)设计风格。网站设计要庄重、美观、大方,能体现地税工作的特色;各层级页面的设计要协调一致;网页字体应使用标准字体,字号不可畸大畸小;网页整齐,不变形,不出现表格错位、字体错行的情况;网页文件大小适中。

(三)栏目设置。栏目内容和功能定位清晰,分级合理;栏目名称直观、清楚地表达各栏目的定位及承担的功能。

(四)页面布局。页面布局要突出重点,将重点和最新栏目放在显著位置;各层级页面布局风格协调统一,都应包括常用功能,位置相对稳定,便于使用。

(五)网站导航。应当提供详尽的网站导航和必要使用说明,操作便捷。

第十三条 吉林省各级地税机关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网站建设要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对已经开发成熟的功能模块要互相链接利用,避免重复开发建设。

第四章 网站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网站以发布机关政务信息为主,外埠信息为辅。在采集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多注意采集图片、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网站信息报送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目前是否适宜上网发布;信息中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网站二级管理员报送给一级管理员的信息一般要经本处(科)室领导审核批准,涉及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的上网信息要由主管局长或局长签发。报送给上级网站的信息应由主管局长签发。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和报送应注意信息的时效性。网站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信息变化后的一周之内进行更新;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有关会议和活动、领导调研等动态信息的发布和报送一般不能超过会议或活动结束后的2天内。

第十八条 报送给上级网站的信息应规范编号,工作动态信息要尽量配以图片。报送的图片信息要保证质量。如没有合格图片可只报文字信息。报送图片尺寸为宽度600像素,高度不限。

第五章 网站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泄密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信息提供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网站应当建立信息存档制度。认真保存信息审批底稿(或日志),重要电子信息做好备份。属于归档范围的,按年度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在部门保存 3 年后,报办公室领导审批销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网站应配备网站安全防护系统,并建立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配备并运行维护好防火墙系统、防病毒系统、防黑客攻击系统。

(二)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应急处理机制,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网站互动栏目内容的监管,确保内容健康、合法。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考评内容、质量标准由省局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四条 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考评分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日常考评每季度一次,结合办公室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网站联通率(发生故障或更改IP地址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局办公室汇报,否则视为无法联通)、信息更新率、信息报送情况等。年度考评随目标管理考核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机关部门、单位、个人重视网站宣传工作,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机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4〕6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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