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和信用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我市地税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信息是正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凭据,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有房产、土地税源的明细信息,每一宗土地或房产应单独申报成一项税源记录,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或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
二、纳税人报送的明细申报信息应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记载内容为准如实填写,包括产权证书号、房产名称、坐落地址、房产用途、房屋所在土地编号、房产取得时间、建筑面积、房产原值、出租房产面积、出租房产原值、减免税信息、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性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地址、土地取得时间、占用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减免税信息等。
三、纳税人明细申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以截止2018年3月31日拥有产权或仍在使用为标准。对纳税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处置(包括转让、赠予、交换等)但未进行纳税申报或少申报的税源信息另行单独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已实行CA认证的纳税人只需填报电子版税源信息汇总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进行数据核实整理并将关键信息清单发送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后导入征管系统;未实行CA认证的纳税人先报送电子版税源信息汇总表至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进行核实整理后采集进入征管系统,纳税人只报送有变化的税源信息对应的纸质申报表。
四、对不按标准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罚。
五、税务机关将依法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和风险监控,对纳税人瞒报、漏报、虚假申报等行为将如实记录进入纳税人纳税信用评级系统,并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4月1日起。
特此通告。
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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