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计算机核税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计算机核税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计算机核税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公平税负,实现税收核定工作的阳光操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税系统业务需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计算机核税办法适用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定税。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原则上应根据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确定其定额。对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存在较大异议的,地税机关可依法、按程序核定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计算机核税,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因素影响法原理,在全面采集、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不同行业、不同经营项目的各核税项目,及其定额标准,并结合相应的权数和调整系数,由计算机软件生成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核税方式。
核税项目也叫定额依据或主参数,是指决定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一般包括:生产设备、从业人数、经营面积、设备容量、用电量等。
定额标准是指核税项目的单位定额数值。
权数是指各个核税项目所占的比重,各权数之和相加等于100%。
调整系数是指影响业户经营情况的其他因素,一般包括:区域系数、地段系数、年限系数等。
第四条 我省计算机核税工作采用调整系数连加法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m n
销售(营业)额=∑(Ai×Bi×Ci)×[1+∑(Di-1)]
i=1 i=1
Ai表示:定额依据数值
Bi表示:定额标准
Ci表示:权数(各个定额依据所占比重) 各个权数之和为100%
Di表示:系数,有多个系数的进行连加
m、n分别表示定额依据和调整系数的个数
第五条 计算机核税工作本着省局确定基本核税项目和调整系数种类,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定额影响因素的确定
第六条 省局根据全省社会经济行业特点和日常核定征收管理经验,分行业类型、经营项目确定计算机核税的基本核税项目,以及各调整系数种类。
第七条 各市州局、县(市、区)局应当根据省局确定的基本核税项目和计算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测算相应的定额标准和权数。具体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区域、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核定时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
(一)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五)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六)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各市州局、县(市、区)局应当根据省局确定的调整系数种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经济特点和日常核定征收管理经验,确定调整系数具体数值。
第九条 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数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测算、确定:
(一)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的测算和确定由各县(市、区)局的征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局确定的行业类型、经营项目对纳税人开展典型调查,典型调查面不低于实行核定征收总户数的10%。
(三)根据典型调查结果采取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初步确定各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等基础数据。
(四)初步确定的各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等基础数据,经县(市、区)局审核批准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上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备案。
(五)对于已批准的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等基础数据,各县(市、区)局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开展的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等基础数据的调整工作,应履行审核、备案、公告等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地段系数”等跨区因素,各市州局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内各区的测算结果,统一予以确定。
第三章 定额生成(调整)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对未按期报送或不报送《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依法核定。
对于新开业的定期定额户,第一个月也可以按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平均税负核定。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后,实地调查、据实填写《定期定额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第十四条 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计算机核税模块,生成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营业额)。
第十五条 定额审批。根据计算机生成情况,填写完成《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于已初审批准的定额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定额核准。公示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对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应于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销售额(营业额)。
经核查后维持原定额的,经核准后,制作《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经核查后改变原定额(调高或调低)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调整定额、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公示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定额调整。定额调整是指在定额执行期内,对纳税人进行的定额调整,包括纳税人申请调整定额和主管税务机关建议调整定额两种情况,调整又分为单户调整和批量调整。
(一)单户调整包含对纳税户的正常调整和特殊调整。正常调整是指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对各核税项目、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进行的调整;特殊调整是指系统核定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而进行的调整。
(二)批量调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情况对纳税人成批进行定额调整,批量调整可以按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所属行业、地段等条件利用评议系数进行调整。
评议系数是指对已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进行调整的比例。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状况在连续3个月以上发生较大变化的业户进行定额调整。
第四章 定额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经济信息的采集和监控,不断加强定期定额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局根据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基本核税项目和调整系数种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适时开展行业性的普查,及时调整定额标准、权数和调整系数。
第二十六条 各省局、市州局、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结合日常管理或征管考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定额核定准确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额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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