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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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