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就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二、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统一使用从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