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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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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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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