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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本文自2011年9月27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发票代开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北京奥组委指定我省区域内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客户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合法身份证件及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并免征相关税收,同时将身份证件及门票复印件存档备查。

  附件(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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