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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证据收集取得和审查判断工作,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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