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精神,省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行业及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

3、中介服务业;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5、三年以上未实施检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经营规模大,长期亏损不倒的企业。

检查的对象、时限和内容等情况详见附件1《2009税收专项检查方案》。目前各市州局正在开展的自选项目专项检查应纳入到省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计划之中。

(二)税收专项整治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是: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从重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和非法取得使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对有关检查人员集中进行发票认定识别的培训,提高办案技能,并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非法取得发票、利用假发票进行偷、骗税的单位和个人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抓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省局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抽调骨干力量,直接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工作。另外,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面广、影响大、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就具体案情进行督办或协同公安部门直接查办。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局将另行下达。

(三)大型企业集团和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将统一组织开展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形式按照总局要求进行。

二是我省由省局稽查局组织全省稽查力量,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稽查。2008年缴纳地方各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738户,省局将确定200户企业实施分级分类重点检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

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步骤

2009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3月初启动,11月底结束。其中,3月至4月末为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干部培训、安排各市州县局自选项目检查阶段;5月至10月末为省局确定项目的检查阶段; 11月份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领导职能,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力、物力保障。各级稽查局要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做好牵头组织、协调配合、总结分析、汇总报告、反馈监督、考核指导等工作,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周密部署,科学选案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专项检查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能够平稳有序推进。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征管、稽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省局确定的检查项目和计划,充分利用纳税人的基础管理资料、纳税申报、纳税评估、自查结果等信息,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并将检查户顺逐级上报稽查局备案。各级稽查局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台帐》,并续时记录分户情况、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明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计划的企业一律不得检查。

(三)健全机制,创新方法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原则,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整合稽查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建立税警协作机制,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实现稽查工作的有效突破;三是努力建设“专家型、专业化”稽查骨干队伍,为检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四是建立督促指导机制,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作为有效载体,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法,合理设定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准确定位各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执法权限重叠,大力推进分级分类稽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重点解剖式检查与全面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对解剖式检查进行案例分析,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制定检查方案,指导全面检查。

(四)规范自查,优化服务

为有效地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融洽税企关系,今年将继续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和查前预告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自查时间和项目,对所查行业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企业自查面要达到100%。各市州稽查局要做好企业自查的协调、指导工作,及时整理、备案企业自查表,汇总辖区企业自查情况,分析企业自查查补税款的成因及责任,并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上报省稽查局。省局直属税务局要将企业自查情况报省稽查局备案。

各级稽查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查前预告工作,原则上查前预告面应按检查户的200%安排,同时各级稽查局要负责监督企业将自查查补和预告期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按税款所属期进行足额申报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进行管理。

各级稽查局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对企业自查查补的税款仍未补充申报或入库的(以综合征管系统申报缴库期限和税款所属期限为准),要纳入重点检查查补范畴之内进行补缴税款、加征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坚决禁止企业将重点检查查补的税款,滞后补充《自查表》申报缴税而逃避处罚的情况。

(五)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建立反馈意见整改的监督考核制度,形成检查与征管的有效互动。各级稽查局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政府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要认真分析成因,及时上报。各市州局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六)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稽查局在今年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在保证完成查补收入任务的前提下,高度重视查补收入的入库工作。一是重点检查查补税款要确保达到辖区内地税收入任务的1%以上;二是严格执行省局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地税稽查工作意见》(吉地税发〔2008〕102号)中有关规定,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企业自查查补收入和重点检查查补收入的入库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省局稽查局将适时成立督导组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查补收入入库、检查户数任务和查补收入任务的完成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并将督查督导情况进行通报,纳入年末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之中。

(七)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联系人及电话:吴元刚 0431-85225216(传真)

郇 娜 0431-85225208

附件:1、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3、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材料和数据的报送要求;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