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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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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现就我市部分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中石化长城润滑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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