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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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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对制定、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国税公告[2017]13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布若干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公告[2017]14号)的清理结果,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文件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规范完善的税法体系、推进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9件,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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