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或者抵减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纳税人申请,及时为其办理一次性税款退库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由其自行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申报调整。

  三、对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或者抵减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对退税税款的审核和确认,并加强对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后期管理。

  附件: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7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