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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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北京世纪文杨文化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执法文书无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世纪文扬文化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2年7月18日至201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2年1月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让他人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抵扣进项税额51109.85元。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确认你公司上述行为为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即51109.85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1109.8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密云县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北京世纪文杨文化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执法文书无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世纪文扬文化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2年7月18日至201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2年1月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让他人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抵扣进项税额51109.85元。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确认你公司上述行为为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即51109.85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1109.8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密云县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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