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本文自2015年9月22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组织收入工作会议精神,完成省局确定的“陈欠清理要达到可清理欠税的50%以上”清欠目标,加强征管,挖潜增收,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1998以来经济税收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在税源紧张和政策性减收的双重压力下,税收征收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连续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国税发〔2009〕16号、国税发 〔2009〕86号、国税发〔2009〕9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为了积极应对严峻的形势,前不久省局提前召开了组织收入工作会议,专门研究挖潜增收措施,提出了明确的清欠目标。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重要性,树立以挖潜促增长,向管理要税收的理念,尽全力追缴压缩陈欠,控制新欠。各地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征管的领导要具体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积极采用各种合法、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清欠任务。
二、清理核实欠税,进行分类管理
省局多次明确,全部欠税必须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统一管理。因此,本次欠税清理工作和今后欠税考核都以综合征管系统数据为准。现安排各地开展欠税核实、分类工作,具体步骤及时间要求如下:
(一)补录欠税数据。对未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欠税,于2009年9月15日前补录完毕。
(二)清理数据垃圾。对综合征管系统的欠税数据要逐笔核实,如有垃圾数据,于 2009年9月15日前清理完毕。
(三)分清欠税类型。各地要按照总局《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规定,对欠税进行分类,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对符合以下条件,经省局确认后,在本次清欠目标考核时予以剔除。
1、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呆账税金”;
2、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关停企业欠税”;
3、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空壳企业欠税”;
4、经批准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欠税豁免政策,纳入《吉林省豁免历史欠税企业名单》(吉财税〔2009〕391号)应予豁免的欠税;
5、经省、市、县国资委批准已经完成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和符合改制规定的集体企业发生的欠税;
6、非正常户的欠税;
7、已上报省局待核销的死欠;
8、按照《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9〕63号)文件规定,已上报省局待批准减免的欠税。
省局将于9月15日后,从综合征管系统中提取各地欠税明细发给各局,由基层局逐笔核实,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欠税逐笔注明原因、批准文号等情况,层层上报。各市州局对上报的数据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经市州局主管局长签字后,以市州局为单位于2009年9月30日前反馈省局,省局确认后,以剔除后的数据进行考核。
(四)补入欠税数据的核算。因国家税务总局对欠税核算有明确要求,各地收入规划核算处(科)要对这次补录欠税数据所发生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豁免的欠税”以及“垃圾数据”等分别进行统计,于2009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经省局研究后再统一调整税收会统报表。
三、强化征管措施,大力防欠清欠
(一)纳税人申报后,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对其申报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加强综合征管系统欠税数据监控,发现疑点问题,上门调查核实,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二)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要在当月内对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进行约谈,了解未纳税具体原因,责令纳税人报告欠税原因,详细说明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等情况。
(三)税收管理员要加大对欠税人的巡查力度,发现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而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必须依法采取措施,确保欠税不流失。
(四)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办理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要通过实地巡查、到有关部门调查等多种方式,追缴其欠税。
(五)纳税人申请缓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严格把关,注重缓缴税款的跟踪管理,确保缓税期满的税款及时入库,杜绝缓税变欠税。
(六)对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告。
(七)对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
(八)对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
(九)凡有可执行财产的欠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征管法》赋予的权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
四、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考核监督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妥善安排时间和人力,按时完成欠税补录、清理和分类工作;要制定考核办法,限定清欠时间,把清欠责任落实到科,明确到人。
(二)省局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定期进行考核。
(三)省局将对各市州局上报的符合剔除条件的欠税数据进行抽查,发现虚报问题,追究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责任。
(四)省局将对瞒报欠税、应作为而不作为等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责任。
(五)从9月份起,各市(州)局要在次月5日内,上报当月清欠工作完成情况;明年1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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