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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自2017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目前,属于事前实行审批管理的事项有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务院以后另行下发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统一规定前,审批程序和权限仍按我省2007年底前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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