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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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本文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北京市有关具体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自印)一式二份,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一次性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一)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金融机构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金融机构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按照6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报送备查资料时,应一并填报《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备查资料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签收无误后返还纳税人一份。
四、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备案登记时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失效或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和变化后的证明材料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重新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的不得继续免征增值税。
五、税务机关按照6号公告第九条的要求,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自纳税人发生违规行为年度的1月起,取消其享受6号公告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略)
2.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备查资料申报表(略)
2013年4月2日
【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本文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北京市有关具体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自印)一式二份,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一次性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一)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金融机构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金融机构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按照6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报送备查资料时,应一并填报《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备查资料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签收无误后返还纳税人一份。
四、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备案登记时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失效或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和变化后的证明材料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重新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的不得继续免征增值税。
五、税务机关按照6号公告第九条的要求,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自纳税人发生违规行为年度的1月起,取消其享受6号公告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略)
2.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备查资料申报表(略)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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